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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年檢審計法律依據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: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,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。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。
2、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》第四條規定: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,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。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,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。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
3、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》第七條 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?。ㄒ唬┠隀z報告書;
?。ǘ┢髽I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;
?。ㄈI業執照副本;
?。ㄋ模┙洜I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,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、批準文件的復印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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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,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