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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摘要:該協議基本比照OECD范本,在征稅權劃分上,多讓渡給居民國,即征稅權多賦予投資國。
8月25日,海協會與臺灣?;鶗謴蛥f商后的第11次會談在福州舉行,雙方簽署了《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》。
9月7日,國稅總局港澳臺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協議答記者問指出,兩岸稅收協議通過規定合理的協議稅率,為兩岸企業創造了優惠及具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;明確稅收抵免規定和方法,有效地消除重復課稅現象,切實降低兩岸經貿往來中企業與個人的稅收負擔。
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解,該協議基本比照OECD范本,在征稅權劃分上,多讓渡給居民國,即征稅權多賦予投資國。
目前而言,臺灣對大陸投資額要大于大陸對臺灣投資額,即臺灣當局和在大陸投資的臺商等將更多獲益。據媒體報道,臺灣相關部門預測,協議簽訂后,大陸臺商每年可省下的稅金將高達39億元新臺幣。
海峽兩岸協定基本享受了最優惠的待遇。其中,在財產收益部分,即股權轉讓方面,只要轉讓公司不動產占比不超過50%,可在被轉讓公司所在地免稅,這個條款為目前我國簽署稅收協定中最為優惠的規定。
該協議仍要通過兩岸法定程序,若順利通過,將于2016年元旦正式生效。
臺商減負
海峽兩岸稅收協定的簽署,這將減少重復征稅,減輕臺商負擔,進一步活躍兩岸經貿投資往來。
僅廈門一地,預測協議簽訂后,將每年為在廈臺商及臺籍人員減輕稅負超2000萬元。
協議生效后,臺灣機構來大陸經營不構成常設機構,無需在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,免除了復雜的境外稅收抵免程序。大陸企業所得稅率基本為25%,臺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一般為17%或20%,大陸相對較高的稅率,協議生效后,也能使得相關企業稅負下降。
協議規定,“一方居民(居住者)企業在另一方營業取得的利潤,在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,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”。如建筑工地、建筑(營建)或安裝工程或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,以存續期間超過十二個月者,構成常設機構;提供咨詢服務等,需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者,構成常設機構。
競天公誠律所合伙人馬騁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,未簽署協議前,中國大陸有權對任何在境內開展經營的企業征稅;簽署協議后,稅收協定法律效力要高于本土法,非常設機構將免于在來源國征稅。另外,簽署協議前雖有稅收抵免政策,但若來源國稅負較重,相較居民國高出的稅負并不能退還。
多項最惠待遇
據國稅總局,截至2015年8月底,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0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,其中97個協定已生效,和香港、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,與臺灣簽署了稅收協議。
這100個稅收協定,包括了世界主要經濟體。近幾年與歐洲一些主要國家,如德國、法國、英國等重新簽訂了新的協定,與香港的協定也是第二個。雖與臺灣的協定來得晚了些,但給的待遇基本是最優惠的。
如股息、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。根據各自本土法,從大陸支付給臺灣企業的扣繳稅率一般為10%,從臺灣支付給大陸企業的稅率一般為20%或15%。協議生效后,股息方面,若持股比重超過25%,適用5%的優惠稅率,其他情況適用10%的稅率;利息方面,適用7%的優惠稅率;特許權使用費方面,適用7%的優惠稅率。
再如,協定規定“一方海、空運輸企業在另一方經營取得的收入及利潤,另一方予以免稅或不予課稅(包括營業稅、增值稅或類似稅收)”。對于海運及空運收入,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協議中,有些是免除企業所得稅,有些是免除如營業稅、增值稅等的間接稅,與臺灣的協定則是既免除了所得稅,也免除了間接稅。普華永道指出,該優惠待遇將有助于兩岸繼續拓展直航業務。
另外,對于財產收益方面,協定規定“轉讓其他股權,一般由居民地征稅,除非居民地對該項收益免稅,且在轉讓前12個月內,轉讓方曾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公司至少25%股份”。
此處的規定,多了一個“除非居民地對該項收益免稅”,這是在以往我國簽署的協定中從未出現過的。普華永道指出,大陸和臺灣的本土法對股權轉讓收益免稅的規定極為罕見,因此,在《協議》此項規定下,只要被轉讓公司不動產占比不超過50%,就可在被轉讓公司所在地免稅。與大陸和其主要投資來源地簽訂的稅收協定相比,《協議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最為優惠的。
馬騁也表示,“除非居民地對該項收益免稅”這個前提很特別,在近幾年新簽署的協定中未曾看見過。這個應該是給臺灣方面的優惠,因為雙方直接投資中還是臺灣到大陸的比較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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